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理赔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5年7月31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运大国之一。全球目前有19%的大宗海运货物运往中国,有20%的集装箱运输来自中国;而新增的大宗货物海洋运输之中,有60%至70%是运往中国的。中国的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已居世界第一位;世界集装箱吞吐量前5大港口中,中国占了3 个。随着中国经济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世界航运中心正在逐步从西方转移到东方,中国海运业已经进入世界海运竞争舞台的前列。

   海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发展中国家因缺少资金,大多数进出口货物运输都不得不受控于发达国家的船队,中国也未能免遭这一厄运。伴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和加快,这一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如果解决不好,会形成不良循环。而且在海上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等也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掌握好货物保险理赔手续,可以讲企业货物运输风险降至最小,将企业损失降至最低。
  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 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相关知识文章:
  进出口保险投保及理赔实务操作
  进出口货运保险:货物出险后的基本索赔



All Right Reserved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