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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规、惯例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5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一)各国国内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通常采用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方法。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通常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订为统一的通则、准则或规则。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但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同,它们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当事人在采用某惯例时,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如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此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以合同规定为准。

本课程涉及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1.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3.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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