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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别留置权与不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7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别留置权与不安抗辩权

  宋律师,铜梁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在合同签订中,常有的合同会出现关于定金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退定金或者双倍支付定金之类的,那么,什么是定金什么是订金定金和订金这两者只有一字之差,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由的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什么是订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定金区别与订金,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债权担保的形式,能有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也能减少债权人违约的情况的发生,且定金还能够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只有单独的预付款的作用。







如何区别留置权与不安抗辩权

  核心内容:如何区别留置权与不安抗辩权适用范围不同,留置权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性质不同,留置权的效力性质属于物权效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性质属于债的效力等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一样,都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债务得到履行,双方的债权得到实现。但是,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性质、成立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都不同,两者不能相互代替。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留置权与不安抗辩权常易混淆。有以下两个案例。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甲公司加工一批童鞋,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之后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完成了加工童鞋的工作,而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加工费,在清偿期届满后乙公司将这批童鞋留置,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甲公司加工一批童鞋,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之后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完成了加工童鞋的工作,却发现甲公司资金紧张,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乙公司决定拒绝交付家具,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了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由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到:例1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甲公司货物,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乙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2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加工工作,在交付货物之前发现甲公司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可能,并有确切的证据,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交付货物。


  那么,如果稍作修改,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甲公司加工一批童鞋,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之后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完成了加工童鞋的工作,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抑或不安抗辩权,抑或同时行使


  其实,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性质、成立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都不同,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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