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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有什么主要内容 租房合同的撤销权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7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有什么主要内容,租房合同的撤销权是什么

 宋律师,铜梁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有什么主要内容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有什么主要内容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标的的数量、标的的包装、交付和运输方式、验收条款的约定、交货期限、价格、结算以及违约的约定。在本文就建筑工程采购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范本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标的


  数量


  合同中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量单位。凡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有计量标准的产品,合同中应按照统一标准注明计量单位,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协商执行。


  包装


  包装的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包装物的回收。


  交付及运输方式


  验收: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方式。


  交货期限


  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价格


  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结算


  违约


  1.供货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或数量不足等。


  2..需方采购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按合同要求接受货物、逾期付款或拒绝付款等。








租房合同的撤销权是什么

  现在一线城市的房价越来越高,对于很多在一线城市打拼的人来说,买房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租房才是他们最好的选择。但有时候租房也会遇到麻烦,当合同明显不利于租客时就需要行使撤销权,读者知道房屋租赁合同的撤销权有哪些吗


  一、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二、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况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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