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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Tags: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宋律师,铜梁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签订购房合同前要注意细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警惕认购书上的;定金;和;订金;,选择按揭的,要考虑到第三方风险,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对各个款项的钱要算清楚等等,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签订购车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细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了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房产资料,所以购房前要仔细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复印后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个附件。

  在查看土地使用合同时要注意:

  1、要审查土地的转让用途,看其载明的土地用途是不是符合房屋建设条件。一般房屋建设用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工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用途的土地一般不宜修建住宅;

  2、审查土地的使用年限。由于土地转让在先,楼盘修建在后,所以查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对于了解自己所购房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土地转让后长时间没有修建销售的楼盘有可能是烂尾楼,如发现这种情况,应认真查明原因,防止买到烂尾楼;

  3、审查土地规划情况。在购楼时,土地使用合同上一般附有该幅土地的规划、土地使用要求、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建筑层数、绿化比率、建筑间距等重要情况,这样就对所购房产的基本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对于防止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作虚假的宣传陈述都可有据可查,发生纠纷后便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审查土地的受让人。土地受让人与该房产的出售人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要查明原因。

  5、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清,如果没有交清土地使用转让金则会对今后土地的使用带来纠纷或障碍。

  二、警惕认购书上的定金和订金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并要求购房者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购房屋的依据。这种金钱在认购书中有的被称为;订金;,还有的被称为;定金;。

  订金是人们对预付款的习惯称谓,是指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在诚信基础上由购房者向开发商先行给付的商品房购房总价款中一部分款项,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

  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而;订金;既然是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所交纳的;订金;是可以返还的。但是当实际支付了;订金;之后,买方收到的收款收据上注明的很可能是;定金;二字。

  三、小心购买合同中的;附表四;

  作为买方应当认真阅读买卖合同的正文及附表的内容。对交易产生矛盾的附表四,买方应注意如下问题:

  1、买卖合同正文部分已约定的权利义务,卖方是否在附表四内进行了变更。例如:变更了房地产的交付条件。买卖合同正文约定的交付条件是;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表四变更为;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取得消防、燃气、电梯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由于房地产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因此,未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收文回执》的房地产是不能交付使用的。所以上述的变更是降低了房地产交付使用的门槛。

  2、卖方在附表四中将法律法规规定为买方所有的权利约定为卖方所有,卖方即可以买方自愿放弃法定权利方式而取得权利。例如,在附表四中将法定属买方所有的屋顶、架空层、外墙面、广告收益等权益约定为归卖方所有。

  3、卖方将买卖合同正文没有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规定权属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归卖方所有,且决不容进行协商重新约定。例如,地下停车场等。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的法定义务体现在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下面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人的法定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给付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

  3、亲自保管保管物;

  4、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5、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追夺或者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及时及时寄存人。

  6、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有孳息的,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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