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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8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Tags: 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李凤英律师,铜梁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甲 方: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XXXX担保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 2017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乙方同意为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于 2017 年 月 日在上海市虹口区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担保事项、保证期间

1、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向该案件受理机关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财产为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保全财产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2、乙方的担保期间: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之日至甲方与 纠纷一案终结或者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或解除为止。

第二条 保证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担保。

2、乙方的担保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甲方与 纠纷一案终结;

财产保全被撤销或解除。

第三条 担保费

1、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额交纳业务受理费 元∕笔和以下标准计算的担保费。

2、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全财产金额 %的担保费,合计人民币 万元。甲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乙方指定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 日内,应向甲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甲方确认由本公司委托 支付前述担保费,指定担保费收款帐户如下:

名 称:XXXX担保有限公司

帐 号:43342000018102XXXXXX

开户行:XXXXXXX支行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支付担保费之后不再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担保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在乙方出具担保函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担保费不予退还,乙方在为甲方承担后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5、一旦法院依据甲方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即视为认可乙方的诉讼保全担保,乙方履行了自己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即使最终未保全或未完全保全到财产,也不再退费。

6、一旦法院拒绝认可乙方的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的,乙方应在甲方归还《诉讼保全担保函》等相关的文件后 日内,将担保费全额退还给甲方。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担保费的,自担保费逾期退还之日起,乙方应按照担保费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但业务受理费不予退还。

7、乙方对该案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并不当然解除甲方对该案件财产保全最终所应承担的。如因财产保全不当而给被保全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

甲方未及时赔偿的,乙方可以先行代偿,并有权向甲方全额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乙方为甲方先行赔偿的款项本金及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加按约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前述债权所支出的实际费用。乙方为甲方先行代偿后,甲方应在乙方赔偿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清偿所代偿的上述款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和案件受理费用。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反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反担保能力、或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和其他费用并办理好反担保相关手续后 日内,乙方应当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如甲方对乙方出具担保函另有要求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2、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乙方代为清偿的,在接到乙方书面催款通知后5天内甲方清偿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3、乙方应对从甲方获取的任何文件、材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披露或用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并承担赔偿。

第六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乙方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予以提交,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第七条 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履行担保,向被保全方赔偿损失后,乙方即取代被申请保全方的地位,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乙方代为偿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甲方不能及时偿还乙方欠款,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

第八条 违约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迟延向乙方交纳担保费的,甲方应按迟延交纳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迟延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2、因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乙方代偿的,自乙方代偿之日起,按乙方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以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执行;本协议的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执行。

2、乙方给予甲方的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相关权利的放弃。

3、乙方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文首载明的地址邮寄信函、电报,一经发出,3天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变更地址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地址未变更。

4、甲方如为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各自然人及各法人应对本合同项下相关承担连带。

5、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特别声明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做出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对相应条款的含义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阐释。

甲乙双方确认: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综上所述,在诉讼保全担保合同当中应该有各个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和户籍情况等,在诉讼案件当中可以向法院请求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是法院也会要求有保证人能够进行担保。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致使案件暂停或不能进行下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自己对案件的认知。那么,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您解答。

新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民诉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法院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否则就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如果法院已经认定诉讼是确认之诉,那么就不能再做出保全裁定。

通过上述的了解,相信大家对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可知,由于某些原因,使案件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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