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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伪造借条起诉被罚万元

发布时间:2018年4月3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持伪造借条起诉被罚万元 法官提醒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辉鹏 通讯员黄延丽报道: 持伪造的借条收据捏造75000元的虚假借款,向法院起诉请求签名人还款。在被法院判决罚款1万元后,招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南海法院通报,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招某持三份借条原件及三份现金收据原件向南海法院诉请沈某偿还欠款,称2007年10月20日,沈某与其签订借条三份,沈某从招某处借款三笔共75000元。借款到期后,沈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沈某辩称不认识招某,也从没有向招某借款。招某出具的借条、现金收据和借款合同是自己向案外人黄某借款时出具的,签名时,出借人处按照黄某的指示留空没有填写。其后,自己还清欠款。现借条和现金收据上出借人招某的名字是事后补上的,应是黄某为诈取更多款项让招某冒充出借人提起诉讼。
  借条及收据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招某出具的借条上的出借人招某署名字迹与借款人沈某署名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而成,应是在沈某署名字迹之后书写形成。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借据条款的形成方式,招某提供的证据是伪证,招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且其伪造证据的行为属诉讼欺诈,一审判决驳回招某的诉讼请求并对招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招某不服,提起上诉和复议。近日,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借条莫“留白” 签名别盲目
  南海法院主审法官蔡东认为,目前,在司法诉讼中出现一些利用民间借贷中双方基于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不规范情况,以诉讼欺诈恶意牟取不法利益的情况。
  情况一:留白借条。本案中,沈某向黄某借款当时没有出具借条给黄某,后来当黄某提出补签借条时,沈某虽然发现该借条没有写出借人,但由于借款已经拿到,所以放松了警惕。法官告诫,签署借条时一定要注意借条条款、出借人、借款时间等要素是否完备。
  情况二:盲目签名。法官告诫,一定要看清楚具体内容之后才能签名。
  情况三:金额篡改。法官告诫,出具借条时金额尽量使用大写,防止事后篡改。
  法官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没有签订借贷合同,借款方在收到借款时应及时出具借条,并借条上写清楚借款数额、时间,借款人及出借人,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出借人的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同时,借钱还款最好能有第三人证明。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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