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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十种合同欺诈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9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构成合同欺诈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必须有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陈述虚假事实,如捏造虚构事实,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向对方告知商品的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作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二是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遭受损害而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于错误(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重要情况产生不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三是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即错误与欺诈之间应有因果关系。四是受欺诈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受欺诈的结果。

  合同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比较常见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十类:

  一是合同当事人虚构主体资格或冒用他人名义实施合同欺诈。现今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营业登记便以法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采取“挂羊头卖狗肉”手法,冒用一些公众比较熟悉的大企业、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欺骗性交易,更有甚者从他人手中高价购买公章、营业执照、证明文件等成套手续进行诈骗。

  二是合同当事人虚构合同标的骗取财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虚构市场紧俏物资,趁机买空卖空,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然后巻款逃匿。

  三是合同当事人以“货到付款”方式骗取货物,然后以低价卖出,侵占他人的财产,给供货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行为人抓住一些当事人急于销售产品的心理,以高于产地价格大量收购积压物资,承诺“货到付款”。一旦货物到手,又以低于产地价格抛售,携款潜逃。这类作案人员一般采取多人联合作案,事先周密安排,一旦到手,立即人去楼空,无一人踪影。

  四是合同当事人采取“钓鱼式”骗取巨额财产。一些当事人首先履行部分合同,表现一种守法经营的假象,当确认合同相信对方无担心、无警惕心理时,在短期内需求大量货物,只要收到货物后便音信皆无。

  五是合同当事人采取虚假财产、权利担保,骗取财物。部分当事人伪造产权手续,制作虚假会计、审计账目,以虚假财产向金融、单位提供担保,骗取贷款、货款或财物;一些当事人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将其财产反复抵押担保,骗取多个当事人的财物。

  六是合同当事人利用虚假广告等传播手段制造虚假供求信息,发出要约引诱,以鼓吹发财致富途径、寻求货物销路、推销专利技术、提供技术服务,或寻找合作、联营伙伴等方式,骗取中介费、质量保证金、定金、预付款、货款、技术服务费等。一些发财心切的善良群众被其蒙蔽,交付各种费用后,才发现竹篮打水一场空。

  七是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条款为欺诈手段骗取财产。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交付对方当事人违约金或补偿对方经济损失等。有些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行骗就故意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违约的条款,以骗取所谓的违约金或其它损失补偿。

  八是合同当事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有信誉的商标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往往代表着特定商品的质量。有些企业或个人故意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作为合同标的物,使对方对己方商品产生信任感而订立合同。这种行为从《商标法》角度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使用权;从《合同法》角度看则构成了欺诈行为,应确认合同无效。

  九是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有人利用加工承揽合同,通过对定作物质量标准、验收方法的合同条款的苛刻要求,使当事人达不到“质量要求”,从而骗取当事人的保证金、定金。部分当事人以技术转让为名,将一些所谓技术秘密转让给他人,骗取技术转让费、培训费、材料费。

  十是合同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进行合同欺诈。在购销合同中主要有:签订合同时出具真样品,但在履行时却偷梁换柱,以伪劣残次品代之;提供虚假说明书,夸大产品的成分、性能,而实物与该说明书严重不符,相差甚远,或者在商品、商品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等等;伪造产品质量证明,以某技术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的名义伪造质量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谎称自己的产品已获专利,诱使他人签订合同等等。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主要是以承揽方为名,到处签订合同,以骗取加工原料或定金;有的以定做方名义,骗取承揽方的质量保证金,或利用承揽方不易掌握和操作验收标准,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收对方加工好的产品,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担保合同中,有的设立无财产可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有的企业在银行以贷还贷合同中设定的担保方并不知悉具体合同的内容,致使在己方无履行能力时,因保证责任无效致使合同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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