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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未立据想赖账 明察秋毫判决还款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7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处理一起因原告未要求被告立据引起的被告企图赖帐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还款,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地方群众的交口赞誉,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唐某与被告杨某系邻镇村民。2008年12月,原告因建房需要砖头,经人介绍,认识耦耕振阳砖瓦厂拖砖头的驾驶员被告杨军,双方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砖头65000块,每块0.25元,总价款16250元。12月21日,被告给原告送来部分砖头,原告给付了被告65000块砖的全部价款16250元。但付款时因考虑情面关系,原告未要求被告立据。后被告又给原告送了几车砖,总计送砖数为9车合计13500块砖,价款3375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送砖,被告无砖可送,又以未收到余款为由不肯退钱,双方因而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多次调处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给原告送砖时,原告是按实给付13500块砖的砖款3375元还是给付约定的全部65000块砖的砖款16250元。
  
  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在通常情况下,货物买卖合同,如未签订书面形式,一般是货到款清,但基于本地农村熟人社会的现实,有时当事人会考虑到情面和出于对对方的信任而存在原告所陈述的先付款后送砖而不会要求对方出具相关手续的事实存在。本案中,根据被告的陈述,其在送砖后,原告在其老婆在场时一次性给付了13500块砖的货款3375元,而这13500块砖并非同一天送到,因此无论是被告第一次向原告送货时付款还是在这13500块砖全部送到后付款,都会出现货到款未清或款清货未到而未立据的现象,这也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基于一定的原因虽款货未同时结清但未立据的信任基础和现实可能性。

        2、在原告与被告的多次通话中,原告多次陈述被告欠12000多元砖的事实,被告虽未用非常肯定的语言确认原告所讲事实,但在答话中并未对原告的主张作出反驳,而且答话中也反映出不会赖帐,三五天内给五万砖的意思,符合欠债人的用语习惯。如不存在欠款或欠砖事实,在通常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加以驳斥。

        3、在被告停运砖后,原告为索砖或索款发生争执,原告并因此向公安派出所报案请求处理,符合当地百姓处理问题的方式和习惯,况且如确不存在被告欠款或欠砖事实,当地百姓不会轻易到公安部门报案解决纠纷。

        4、证人陆海兵证言证实原告分两叠给钱的付款方式符合付款一万多元的方式。证人曹和生的证言证实被告答应向原告送拖欠的砖头但拒绝向原告立据致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报警。

        5、双方一致的陈述是13500块砖是3375元,即每千砖250元,65000块砖即为16250元,扣除3375元后是12875元,与通话中原告陈述而被告未予明确否认的12000多元能相互映证。

        6、被告在派出所的陈述笔录中明确陈述是应家属的老舅爷要求向原告送砖65000块,而在庭审中却陈述没有没有约定送砖总数,明显系陈述不实。

        7、被告对原告付款3375元的事实未能提供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证据,且各次陈述付款时间不一致,相互矛盾。综上所述,原告对其所作的向被告付款16250元的陈述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映证,而且符合情理,可信度大于被告所陈述的只收到原告3375元的陈述,故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原告唐某12875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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