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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5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保险的实践,解除海上的原因包括下列法律事实:
  (1)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法律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而且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和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我国《海商法 》第235条要求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以外,根据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以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
  (5)未经保险人同意峰,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 ,该保
  险合同自船舶转让之地起解除 ,而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
  则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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