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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要件有哪些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Tags: 提存要件有哪些,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有什么不同

  宋律师,铜梁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提存要件有哪些

  核心内容:提存机关进行提存要件有哪些要件如下:提存的合法原因。须经法定程序。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机关要把提存物品进行保管,还有把物品发还给债权人。为您一一介绍。


  机关的确定提存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权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关。提存机关是提存的主体或中介。确定提存机关,是建立提存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国外,提存机关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方式。据此,提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中国也有人提出,在中国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提存所,可以由公证机关来处理此类事务。


  这是因为,中国的公证机关在初创时期曾办理过提存业务,目前一些地方的公证机关已在办理这项业务,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提存是一项非诉讼事务,公证机关是专门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机关,由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司法部的《提存公证规则》第4条规定,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而《合同法》对提存机关未作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影响提存制度的实施。


  在中国,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不能因此认为公证机关是办理提存的唯一机关,人民法院也应作为提存机关,这是因为尽管提存未必与诉讼必然关联,但提存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民法院一直处理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更有能力胜任该工作,且提存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债权人的拒绝履行而发生的,债权人出于种种原因会对提存提出异议,债权人也拥有程序法上的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涉及提存的债的关系引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另外,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互为对待给付,在一方债务人由于对方的原因而难以履行义务时,进行提存可以使其债务归于消灭,但实施提存的债务人在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时,若遭对方拒绝,也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提存和双方的争讼均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就便于查明事实,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有的人民法院已开始办理提存事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有什么不同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的约定承担,这种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最后,野火四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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