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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获罪不思悔改 合同诈骗又判八年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中广网宁波9月25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徐瑞钦)岑某曾于199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03年9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合同诈骗罪。日前岑某已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04年12月21日,岑某在明知自已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购注塑机做生意为由,带着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参观宁波市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并慌称自己是公司的负责人,骗得陆某信任并与其签订注塑机购销合同。后岑某从他人处借款2万元支付了首付款后,骗得陆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16.2万元的型号为“hx110ii”、“hx138ii”的注塑机各1台。岑某将上述注塑机以14.8万元的价格销售后,所得赃款除6.1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外,余款8.7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2005年3月14日,岑某又采用相同的手段,先从他人处借款8万元付清首付款后,骗得该机械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16.8万元的“hx110i”、“hx150i”的注塑机各1台。之后,岑某将上述两台注塑机以16万元销售给他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等个人用途。
    法院认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岑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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