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不可抗辩条款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7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即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期间(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信息,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作为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投保人应就这些重要事项,向保险人做如实告知。如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保险人不得滥用此项解除权,否则将损害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均为长期性合同,长时间后很难核实投保时的告知是否属实,且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也难以了解投保时的告知情况。因此,各国法律为保护投保方的正当权益,一般均通过规定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因投保方缔约时未就被保险人年龄及健康状况做如实告知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做了限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承保年龄限制的规定即属不可抗辩条款,但对于健康状况未做如实告知的,《保险法》未做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应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All Right Reserved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83694002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