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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借款单借走单位360万 法院判职员归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填写“借款单”,“借”走公司数百万元公款的两名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被单位告至法院,他们提出,“借”走钱中不少是因公支出,只是因为单位没有“报销单”,他们才填写了“借款单”。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同,他们须分别归还公司281.?2万元和83.?2万元。
  被告:部分钱款因公支出不愿全赔
  徐某和袁某原本是某证券公司下属某营业部经理和财务部负责人。他俩在职期间曾填写了若干张“证券公司借款单”,从公司提走几百万元,并且两人还在“借款单”的“借款人签章”栏上签了字。证券公司要求两人归还钱款时,两人辩称,借款中有部分属于因公支出备用金,不完全是借款。
  徐某称,因为他所在营业部没有总公司费用支出审批单,他认为借款单性质等同审批单,当时营业部支出费用由自己审批签字即可,无需总公司审核,因此他认为证券公司所提出的借款不成立。
  袁某表示,所提钱款有部分作为支付给客户的利息与分红,当时付款时征得徐某同意,不应该算个人借款。营业部因公支出费用均填写借款单,总公司对此是知晓的,所以不存在个人向总公司借款。
  原告:未按手续提款无法认为是公务活动
  法庭上,证券公司认为,按照公司规定,工作人员若使用正常备用金,需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若是利息支出,也应直接进入成本,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支出,需填写“费用支出审批单”。
  证券公司认为,徐某和袁某的提款行为,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手续,总公司无法认定他们提款是用于公务活动,只能按照所填写借款单,请求法院认定从公司提款属于借款性质。
  法院:被告应能分辨“借款单”与“费用报销单”
  法院认为,该证券公司制定了《总部费用管理办法》及《分支机构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对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形式及内容均不违法。徐某和袁某作为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徐某和袁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借款单”与“费用报销单”、“费用支出审批表”之间区别应具备辨别能力,对借款的法律后果应具有认知能力,也应知晓证券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徐某、袁某在提款时填写“借款单”,应认定这是他们借款表示。证券公司考虑到付给案外人和保险公司利息约50.?4万余元,与公诉机关刑事指控部分重叠,已申请撤回上述款项的起诉。法院据此判决由徐某和袁某分别偿还证券公司借款281.?2万元和83.?2万元。
  据悉,徐某和袁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等犯罪已被逮捕,目前正在羁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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