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子韬胜诉sm
有爆料称,韩国SM娱乐于2015年10月起诉黄子韬在中国的演艺行为侵犯了其“专属经纪权”一案已经在上个月底结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SM的诉讼。随后有媒体采访黄子韬工作室常年法律顾问,他证实了该消息的真实性。
据律师表示,法院全面驳回了SM的诉讼请求,认为黄子韬侵犯了他们专属经纪权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外,黄子韬方面上个月就收到了法院裁定结果,但作为胜诉的一方一直没有公开结果。
黄子韬曾是韩国EXO的成员,2015年4月黄子韬的父亲在发表长文称儿子在SM公司出道三年身上多了无数大大小小的伤,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黄子韬将会与SM公司解约。就此开始了与SM公司的解约大战。
二、专属经纪权为何被驳回
根据我国诉讼法,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列举的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院明确提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在其他处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这种“综合性合同”的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现实情况看,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往往是单方面解约。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专属经纪权”一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被驳回。
一、曝黄子韬调解失败 10月4日,有媒体曝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和解42部于9月28日对黄子韬与SM的“专属合约无效的确认”民事诉讼进行了调解且以调解失败告终”。报道中称,黄子韬方辩护人主张“专属合约存在不公正性”,而SM则表示“专属合约没有任何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