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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马停小区被砸 物业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6月4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男子新买宝马停放小区,一觉醒来傻眼整扇车窗都被砸了,物业回应说等警方调查结果,该咋赔咋赔。

新宝马停小区被砸

眼看就是年底了,换辆新车,犒赏下自己是不少人的选择。可是亮铮铮的新车,招来的不光是羡慕,有时还有麻烦。

昨天上午,杭州城北拱北小区蚕花园小区的业主们傻眼了,有五六辆车夜里被砸了车窗,还都是高档车。

焦先生30来岁,东北人,在杭州从事互联网行业。这几年正是风口,行情不错,焦先生的座驾也从开了7年的马自达换成了白色的宝马320。前天他提到了新车,开开心心地开回城北蚕花园东区,停在小区里。

昨天上午6点半,焦先生下楼打算去上班。可眼前的一幕差点没让他晕过去:车子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整扇被敲碎了,座位上、地板上全是玻璃碴。离他的宝马车不远,一辆黑色的本田CRV同遭厄运。

业主们陆续出门,新的损失也不断被发现。一夜之间,蚕花园东区共有6辆车被砸了车窗。焦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这里住了五年,小区治安一直不算好,以前就被偷过两次电动车电池。但是才买一天的新车就被人砸了,还是让他很恼火。“因为是新车,车里没放什么东西,主要是车损。问了4S店,换玻璃要1700元左右。”

业主周先生的银色别克商务车也被砸了,他是别克4S店的员工,去年家里刚添了老二,所以特地买了这辆7座车。他上午在公司接到电话,才知道车被砸了。“我赶回来一看,车里翻得乱七八糟,少了百来块现金,还有几条烟,加上修理费,损失大概有3000块吧。”

看来是年底小偷打算干一票过年,但是车主们却怀疑事情没这么简单。

焦先生说,蚕花园小区停车分包月和临时收费两种,分别是100元一月和10元一天。“我去年一次性交了一年的停车费,一年里被刮擦了4次,被撞了一次,物业一点责也不担。今年物业要求物业费和停车费捆绑交,现在保安和车主天天为了停车的事吵架……”

陶经理告诉钱报记者,公司去年6月开始托管蚕花园东区,12月1日才正式签约进驻,前任物业一直没有进行账目和财务交接。目前小区有30多名保安,其中“机动队”有5人,每两小时在小区各条道路巡逻一次。但小区没有监控,只有警方的治安探头,因此昨晚到底发生了什么,只能等警方调查结果。

“但是必须声明,如果是缴了停车费的,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如果连停车费也没交,那还说什么呢”陶经理告诉记者,去年刚托管时有1500辆包月车,到现在只有800辆了,其余的都没续费,物业费收缴也不理想。加上小区没监控,刮擦、搞破坏的事情的确有,但是这么集中的砸车还是头一回。

陶经理还拿出了一份当天刚拟定盖章的小区停车管理方案,上面提到将对车位优化整合、对包年包月车辆和临时车辆区分管理,以及对车主推出一定的优惠,等等。但对停放车辆的安全保障方面,并未提及。

此案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记者从辖区拱宸桥派出所了解到,目前来看,砸窗盗窃的可能性较大。(来源:南方网)

物业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物业向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属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业主是寄存人,物业是保管人。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此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因寄存人的过错,对保管物包装不良,致使寄存的汽油挥发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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