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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合同验收与证据保存?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5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1、合同中的验收条款要谨慎制定

  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的验收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此类合同中,验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验收,视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验收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举证责任的分担

  成果接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进行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5日验收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辩称将不被法院采信。

  3、提高证据意识

  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使用口头、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涉及诉讼,举证就成为了困难。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培养证据意识,如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可以采用传真、邮寄、电话录音等方式,使该证据更容易保存下来,因为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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