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业公司合同条款规定:业主在小区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车辆损毁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朔州市消委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停车位,供业主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并收取租金或停车费,事实上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或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物业公司作出此条款,但对其明知有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工作过失,一旦车辆遭受毁损等损失,物业管理公司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