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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有哪些附随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5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为了保证贷款能够及时收回,保障金融安全,要约即申请贷款时,有义务按照贷款方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此义务便是借款合同借款人的附随义务。

为了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保证贷款方对是否承诺发放贷款作出正确判断,《合同法》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同时,《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为了贯彻《商业银行法的》这一规定,《贷款通则》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包括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5)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项目可行性报告;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③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④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开工通知书;⑤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⑥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果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提供不实的财会报表,或没有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的,贷款人可以加收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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