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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位归业主”可成为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款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4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核心提示:近日,“政府是否有权通过对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件,将配建车位约定为全体业主所有”引发关注。2014年12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就《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深圳市消委会公开表示,通过多方研判和咨询,认为将“配建车位约定为全体业主所有”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件,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并且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悉,市消委会已经于2014年12月31日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书面反馈了意见,并希望该《办法》能尽快出台实施。

  市消委会:

  附加条件出让土地有先例

  市消委会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没有直接强制规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是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约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即政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约定配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附加条件。

  市消委会具体解释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就此达成一致,则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自由原则,并且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之规定,同时并不与《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相冲突。

  此外,市消委会认为,目前深圳商品房配建保障房、安居房、限价房等附加条件出让土地的情况普遍存在,其本质都属于附加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举措,体现了在高度稀缺资源“土地”的使用领域,政府对市场的适当干预。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是将所附条件设定为约定配建车位的权属,应不存在法律障碍。

  原标题:市消委会力挺“车位归业主”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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