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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出版合同黑白两个版本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6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一份合同两个版本,作者认为合同期限是五年,出版社却认为合同期限是十年,究竟是谁在说谎?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合同期限是五年,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通过媒体公开向王先生道歉,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六万五千余元。

   原告北京物资学院退休教师王先生诉称,原告于1994年1月20日与中国物资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授权该社出版由王先生所著《现代物流学》一书,期限为5年。但合同期满之后,该出版社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大量的进行重印,获利巨大。在与出版社协商多次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国物资出版社则辩称该出版合同期限为十年,且虽然在重印之前由于无法联系,未征得王先生同意,但是事后出版社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稿酬,原告领取稿酬的行为实际上是对重印行为的认可。
  该案的焦点集中在这份合同的期限之上,它是判断合同签订五年之后的多次重印是侵权还是未如实给与稿酬的关键。但是,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出示的合同的复印件却截然不同:王先生的合同上清清楚楚的标明“合同期五年”;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示的合同却明明白白的写着“合同期十年”。双方均无法向法庭出示合同原件。
针对合同期限,究竟是谁在说谎?
  法庭认为:首先,该出版合同是一份由物资出版社拟定的格式合同,在双方对合同条款有异议时,应做出有利于王先生的解释;其次,物资出版社作为专门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的单位,应建有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出版合同原件应是基本的要求,也是其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物资出版社在庭审过程中认可该社应保有与王先生签订的出版合同原件,但称因人员变动无法找到,物资出版社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并且,在合同签订五年之后多次重印,出版社均未如实地向王先生告之印数并支付稿酬——支付稿酬金额远远小于实际数量,其动机值得怀疑。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该合同期限为五年,中国物资出版社在合同到期之后的一切重印活动均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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