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效力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指定代理的概念和范围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8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对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能代理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指定代理。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法相关知识,合同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合同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All Right Reserved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