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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字已履行的合同有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9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产品销售电话达成口头协议,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次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传真了书面合同,乙公司接收后电话表示可以发货,后甲公司按照传真合同上面的数量予以发货,乙公司仓库保管员签字收货。事后数月,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而乙公司称其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自然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析案]根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履行。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是由于其接受了甲公司的供货,并由仓库保管员签字确认,其已经用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证明自己愿意接受合同的内容,而甲公司虽然没有接到乙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但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乙公司也已经实际接受了货物,说明乙公司认可了甲公司的货物,这充分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该宗买卖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乙公司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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