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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5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工行鹿寨支行因为违规担保而被判承担二分之一债务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来宾市永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高利向韦相宾3次借款计本息939.35万元;向莫玉梅、樊志禄12次借款计本息 559.20万元。2006年4月1日,韦相宾、中国工商银行鹿寨县支行、永大公司三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定永大公司尚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工行鹿寨支行行长邓世勇在协议上签了字。同日,工行鹿寨支行向韦相宾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明确对《还款协议书》中欠款数额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5年6月6日,工行鹿寨支行应永大公司请求,为永大公司向莫玉梅、樊志禄出具《借款担保函》,对尚欠莫玉梅、樊志禄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35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但永大公司到期未能清偿债务,为此,韦相宾、莫玉梅、樊志禄将永大公司、工行鹿寨支行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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