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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非法借贷 担保人有错赔18万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5日 铜梁合同纠纷律师  
    为贪图一时之利,原告公司非法将企业的近60万资金借贷给另一家公司,结果到期却未能收回资金,无奈只能将对方及担保人告上房山法院,而担保人因有过错被判就其中的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原告筹措周转金,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公司出借人民币近60万元,同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担保书。很快到了还款的时候,被告却迟迟不能将借贷还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企业间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被告公司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返还给原告公司。同时,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担保人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非法借贷提供担保,具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其就其中的1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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